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94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永发,绰号“小发’’、“发哥”,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2013年12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永琴,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鹄,绰号“二骨”,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201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春贵,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科洪,绰号“卷毛”,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会泽县。2006年3月28日因犯爆炸罪、抢劫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20日被减刑释放。201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朝圆,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恒,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201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垚,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201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永发、刘科洪、马鹄、周恒、胡垚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云71刑初56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岳永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的缓刑;以被告人岳永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科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胡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二千八百零四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岳永发、马鹄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岳永发、马鹄、原审被告人刘科洪、周恒、胡垚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云71刑初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周岸东
代理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