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008号罪犯温某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某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温某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某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2016年5月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某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某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