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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48号之一

隋振有与刘荣国、刘连喜、侯志友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振有,刘荣国,刘连喜,侯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48号之一申请人隋振有,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荣国,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连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侯志友,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8月17日本院受理了隋振有申请执行刘荣国、刘连喜、侯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刘荣国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荣国邮政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