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48号之一申请人隋振有,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荣国,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连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侯志友,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8月17日本院受理了隋振有申请执行刘荣国、刘连喜、侯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刘荣国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荣国邮政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