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汇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娟,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菊英,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虒磊,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
被告:胡渊凌,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上海锦汇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8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锦汇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为胡渊凌、唐菊英、唐虒磊和乙方为上海锦汇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网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虽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唐菊英、唐虒磊的签字均为胡渊凌代签。委托代签所依据的《公证书》已被撤销,故该合同约定对其没有约束力。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