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781号
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宇,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毕会琴。
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毕会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夏芝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