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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402号

艾勇与周兵、刘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勇,周兵,刘莉,刘冠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402号申请人艾勇,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冬静、肖晶(特别授权),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刘莉,女,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刘冠群,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艾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兵、刘莉、刘冠群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艾勇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涌现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艾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兵、刘莉、刘冠群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