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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625号

张丽与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倪煜旦,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吴盼盼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立平

审 判 员  李昭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干方春(2016)皖052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和合小区四村7栋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001244241。

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中路207-21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倪煜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吴盼盼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立平

审判员李昭平

代理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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