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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杨政流与被执行人杨通坤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政流,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菜冲村大坪组。被执行人杨通坤,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菜冲村大坪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通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通坤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政流赡养费、医疗费合计5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通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府政路营业所有存款,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通坤存款4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胜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