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曹艳辉、兰斗与被告郭湘贵、丁叶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曹艳辉,兰斗,郭湘贵,丁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曹艳辉原告兰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永飞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鸿斌被告郭湘贵被告丁叶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辉、兰斗与被告郭湘贵、丁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曹艳辉、兰斗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湘贵、丁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辉、兰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辉、兰斗撤回对被告郭湘贵、丁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96元,减半收取6898元,予以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曹艳辉、兰斗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