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47号罪犯蒋某,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永法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9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蒋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某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