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487号
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红。
被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江建章路188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诉讼的目的,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志钢
审判员 李智慧
审判员 石义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建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