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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953号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美丽源自行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天津金美丽源自行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殷学武,局长。被执行人天津金美丽源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委会北。法定代表人李维河。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金美丽源自行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