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刑初字第54-1号

贾建华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贾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建华(曾用名“贾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0419720304871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秦皇岛市看守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明珠3-1-803号,捕前住址同上。该于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辩护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建华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洁茹

人民陪审员  王大军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景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