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执1051号

曾军与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军,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曾军(曾用名曾学军),居民。被执行人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戚银生,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军与被执行人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