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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127号

原告窦树林与被告王福林、星辰客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树林,王福林,星辰客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127号

原告:窦树林,男,194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坝墙子镇居委会。

被告:王福林,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

被告:星辰客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沙岭镇沙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树林诉被告王福林、星辰客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树林撤回起诉。诉讼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敬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