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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978号

贾硕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贾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978号罪犯贾硕,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87.14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硕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