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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395号

邢锦生与吕胜强、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锦生,吕胜强,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395号

申请人:邢锦生。

被

申请人:吕胜强。

被

申请人: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

被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人邢锦生因与被申请人吕胜强、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胜强、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吕胜强、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邢锦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盖立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