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867号申请人许建明与被执行人李灿、陈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建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7711.47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4054元、执行费人民币2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灿、陈露萍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李灿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此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灿、陈露萍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8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