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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655号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那日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那日苏,刘金,高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55号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那日苏,男,3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金,男,53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江,男,54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那日苏、刘金、高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那日苏、刘金、高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yyxxx、yyyxx、yyyyx、yy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那日苏、刘金、高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yyxxx、yyyxx、yyyyx、yyyyy),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