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2134号
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
负责人:陈斯枫,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洁琳,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乌姑,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黄俄治,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曾田土,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原告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梅列支行)与被告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商行梅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余洁琳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梅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农商行梅列支行与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陈乌姑返还农商行梅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899.75元,合计213899.75元(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陈乌姑支付农商行梅列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请求判令黄俄治、曾田土对陈乌姑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农商行梅列支行与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自愿为陈乌姑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200000元整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期间。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8年9月23日,借款用途范围为购办公用品。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含借款本金、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每笔贷款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10%,执行月利率8.75‰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部分借款本金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按违约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违约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5年9月24日,农商行梅列支行向陈乌姑发放贷款200000元,约定的贷款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23日。截至2016年5月30日,陈乌姑仍拖欠贷款利息13899.75元。农商行梅列支行认为,陈乌姑的行为已违反《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应解除合同,并向农商行梅列支行支付本息;黄俄治、曾田土为陈乌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农商行梅列支行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述请求。另外,农商行梅列支行当庭放弃对部分律师代理费的主张,现主张律师代理费6000元。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农商行梅列支行所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农商行梅列支行与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系缔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乌姑向农商行梅列支行借款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农商行梅列支行有权解除案涉借款合同,并主张借款人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故农商行梅列支行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之间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判令陈乌姑返还农商行梅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判令陈乌姑支付农商行梅列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俄治、曾田土自愿为本案债务人陈乌姑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俄治、曾田土均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农商行梅列支行请求判令黄俄治、曾田土对陈乌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陈乌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899.75元,合计213899.75元(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此后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陈乌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黄俄治、曾田土对陈乌姑上述二、三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65元,由陈乌姑、黄俄治、曾田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乐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零七条信用卡透支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信用卡透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