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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01号

钟守莲与李连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钟守莲,李连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01号原告钟守莲。被告李连海。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守莲诉被告李连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守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守莲负担。

审 判 长  刘顺华

审 判 员  郝晓芳

人民陪审员  解立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