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06号罪犯张海洋,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已交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