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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财保4号

陈淑侠与李建华王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侠,李建华,王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财保4号申请人陈淑侠,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建华,男,约40岁,汉族,系鲁GE14**临牌号小型客车所有人。被申请人王志良,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鲁GE14**临牌号车驾驶人。

申请人陈淑侠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鲁GE14**临牌号小型专用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建华所有的鲁GE14**临牌号小型专用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