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财保4号申请人陈淑侠,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建华,男,约40岁,汉族,系鲁GE14**临牌号小型客车所有人。被申请人王志良,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鲁GE14**临牌号车驾驶人。
申请人陈淑侠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鲁GE14**临牌号小型专用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建华所有的鲁GE14**临牌号小型专用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