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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刑初193号

任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案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孙鹏,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萍、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辩护人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11号5-1的办公室内,因公司业务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被告人任某某朝被害人王某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面部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其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并取得其谅解。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1、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11号5-1的办公室内,因公司业务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被告人任某某朝被害人王某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面部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其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民运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任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病志材料,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梁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他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安德宪

人民陪审员  任 伟

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巍巍案由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 任某某 案号 (2016)辽0203刑初193号 填表人 安德宪 简要 案情 轻伤一处。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起点刑 12个月 基准刑 12个月 确 定 宣 告 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量刑情节 省高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期 确定减少基准刑 省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期 确定增加基准刑 自首 30%以下 15% 赔偿 30%以下 15% 谅解 20%以下 10% 合计 -40% 拟定 宣告刑 12个月×(1-40%)=7.2个月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决 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