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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760号

熊荣光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荣光,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7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熊荣光,男,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法定代表人鲍常勇,市长。委托代理人许增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荣光诉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郑行初字第878号行政裁定,熊荣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荣光、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增海、高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4年8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洛政土(2014)240号),主要内容为:同意将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地块131898.337平方米(东至用地界、南至东和巷、西至中和巷、北至规划路,四至及面积以地籍审核为准,下同)中的107849.5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兼商业、文化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文化用地50年。另5153.093平方米作为规划道路用地,18895.651平方米作为文物保护用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8月7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2014年1月6日,岳武林等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作出《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2014年8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洛政土(2014)240号)文件,同意将涉案土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熊荣光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关于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虽然前后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却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虽然被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但在未有生效判决明确撤销该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该征收决定应视为具有效力的行政行为,洛阳市人民政府据此对已经被收归国有的土地作出同意公开挂牌出让的批复与熊荣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熊荣光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熊荣光等人纠纷的本质为征收补偿争议,其应当在相应征收补偿诉讼和复议案件中解决自己的问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熊荣光的起诉。熊荣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被诉土地出让批复是对外有效的批准性文件,其结果直接导致上诉人丧失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可诉性,上诉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案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并未完结,在征收决定案件二审判决没有下达前谈不上对征收补偿有争议。2.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明确说明土地用途,本案被诉土地出让批复也证明了土地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文化用地,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历史文化保护核心区域,属于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内,根据《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17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内容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2.坚持一审的证据和答辩理由。3.房屋征收决定是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后上诉人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应当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未交回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失去了效力,上诉人所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这个法院判决目前为止没有生效。征收与出让是两个行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是2014年8月21日在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之前作出的,用作出批复之前没有生效的判决来否定批复行为是不合理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岳武林等人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1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予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公开挂牌出让涉案土地,熊荣光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熊荣光起诉并无不当。岳武林等人虽然对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该决定并没有经法律程序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如以后该决定被依法撤销,熊荣光自可根据新的事实另行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878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

审判员  肖海生

代理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