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12号申请人吕洪财。申请人吕世浩。法定代理人吕恩成。被申请人卢甲龙。申请人吕洪财与被申请人卢甲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甲龙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