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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1449号

吴晨曦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晨曦,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吴晨曦,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陈中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晨曦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1707.87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