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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38号之一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于向东、鄂礼刚、郭卫东、杜艳春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于向东,鄂礼刚,郭卫东,杜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38号之一申请人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于向东,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户,现住莫旗巴彦农场。被申请人鄂礼刚,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职教中心职工,现住莫旗尼尔基镇。被申请人郭卫东,男,1958年5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巴彦鄂温克乡中心校,现住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被申请人杜艳春,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鄂温克族,巴彦鄂温克乡卫生室退休,现住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2016年8月17日本院受理了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向东、鄂礼刚、郭卫东、杜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于向东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卫东农业银行、杜艳春工商银行、鄂礼刚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