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勋,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张永福。被执行人胡志娥,个体工商户。王树勋与张永福、胡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树勋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1817元(其中含执行费3597元),已履行1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50817元(其中含执行费3597元)。因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永福、胡志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树勋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美丽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