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1487号原告邱广存,个体。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贺庄村,工商注册号1303232000186。法定代表人盛云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兆华,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邱广存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王兆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广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王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广存诉称,2013年3月24日-2014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在我处维修电机数次,经手人分别为李树芳、王凤华、王兆华等。2016年4月12日,被告王兆华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数次合计共欠原告修理费14226元,欠条写后被告一直未给付所欠之款。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拖欠的修理电机款14226元。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王兆华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被告王兆华于2016年4月12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其中载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10月26日修电机及配件深井泵共欠款14226元(壹万肆仟贰佰贰拾陆元整),欠款人王兆华。”;证据2、从2013年3月24日-2014年10月26日的修理电机流水账27张,分别有李树芳、王凤华、王兆华等人的签字,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欠款14226元。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王兆华未出庭应诉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维修电机生意,为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修理电机及深井泵多次,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共欠修理款14226元。被告王兆华系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职工,经原告催要,被告王兆华于2016年4月12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14226元的欠条。现此款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修理电机流水账27张及被告王兆华为其出具的欠条一张,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从原告邱广存处修理电机,应及时给付修理款,故原告要求支付修理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兆华系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职工,其行为应由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邱广存修理款人民币14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计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