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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519号

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与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519号原告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经营者周斐佩。被告李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舞钢市人民公社大食堂火锅店负担。

审 判 长  闫红伟

审 判 员  蔡卓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