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674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雨田,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太支行负责人。
被告:魏春玉,女,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魏春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晶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