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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351号之一

泉州广联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广联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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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广联广告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荷北路世纪新城4幢90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3188-5。法定代表人苏云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雄狮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39984803-7。法定代表人李观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广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牌租赁款人民币16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338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泉州广联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