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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催15号

常州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钱玲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常州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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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1民催15号申请人常州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48-1006号。法定代表人钱玲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办理的出票人为海安县万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安东丰运输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票号为31400051/2704847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缪宏勇

审判员  吴广华

审判员  滕自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吉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