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677-1号
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498296XE(1-1)。
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娟娟,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义,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张大财,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义、张大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新义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福林桥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桃州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新义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福林桥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桃州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承建
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
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