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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822号

朱玉良与顾海萍、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良,顾海萍,王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朱玉良。

被执行人:顾海萍。

被执行人:王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良与被执行人顾海萍、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海萍、王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顾海萍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市河新村15幢Q5、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市河新村15幢201室、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市河新村15幢Z21室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王强所有的车牌号为EF××、EY××的小型汽车各一辆都已被查封,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2047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