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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164号

钱春龙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1971年8月3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1月17日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本院在执行钱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王某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光明

审判员  刘郭华

审判员  唐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