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1971年8月3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1月17日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本院在执行钱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王某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光明
审判员 刘郭华
审判员 唐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