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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966号

林维林与林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建平,林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利强,系雅施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林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林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林建平进行送达,上诉人林建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建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丽军

审 判 员  孙雅和

代理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