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利强,系雅施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林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林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林建平进行送达,上诉人林建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建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丽军
审 判 员 孙雅和
代理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