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甫聪,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刘舒、刘涛,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停车场。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号。负责人李志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号。法定代表人易祖昆,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罗甫聪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停车场、云南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依法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茜
审 判 员 刘华
代理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敖瑞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