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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二终字第1640号

罗甫聪因与云南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甫聪,云南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停车场,云南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甫聪,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刘舒、刘涛,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停车场。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号。负责人李志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号。法定代表人易祖昆,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罗甫聪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停车场、云南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依法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茜

审 判 员  刘华

代理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敖瑞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