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城厢区荔城大道华东城市花园5号楼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7532857B。负责人陈炳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钟静怡、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剑飞,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晓梅,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剑飞、张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晨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