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珍人于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福,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盼,女,32岁。
上诉人黑龙江省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5)滴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针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5)滴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刘伟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