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659号原告王金兰,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虹荃,男,萝北县高级中学学生。被告赵连印(系被告赵虹荃法定代理人),身份事项不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兰诉被告赵虹荃、赵连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元25.00由原告万德国负担。
审判员 刘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