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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659号

王金兰诉赵虹荃、赵连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金兰,赵虹荃,赵连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659号原告王金兰,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虹荃,男,萝北县高级中学学生。被告赵连印(系被告赵虹荃法定代理人),身份事项不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兰诉被告赵虹荃、赵连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元25.00由原告万德国负担。

审判员  刘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