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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64号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四川省仁寿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113***-*。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郭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郭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仁寿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严建明执行员  陈友权执行员  李维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