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779-1号
申请执行人:管西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宪明,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本金30000元,利息450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乃 明
审判员 张 长 斌
审判员 姜 晓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