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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779-1号

管西兰与孙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西兰,孙宪明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779-1号

申请执行人:管西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宪明,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本金30000元,利息450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乃  明

审判员 张  长  斌

审判员 姜  晓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