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保1336号 原告深圳市大荣硝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南环大道别墅路交汇处伟业轩大厦B栋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5055C。 法定代表人郑容好。 委托代理人李月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滨海明珠工业园厂房第5栋第五层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1412252。 法定代表人张宁。 原告深圳市大荣硝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19207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大荣硝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蓝玻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荣硝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蓝玻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8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