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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终258号

白大东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白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大东,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某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大东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建某、王某圆、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陕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白大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大东与被害人王文某之女王某圆原为恋爱关系,后王某圆提出分手,白大东不愿分手并用矿泉水谎称硫酸威胁、纠缠王某圆。2015年2月6日9时许,白大东到王某圆家中,称王某圆现男友曾在电话中骂他,要求查看王某圆手机中其男友手机号码,被王某圆拒绝。为此,白大东与王某圆及其母亲李建某发生争执。此时,王某圆之父王文某从外边回到家中,见状与白大东发生肢体冲突,白大东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文某捅伤,白大东头部亦受伤。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王文某、白大东送往医院救治。白大东接受治疗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供述了作案经过。次日,王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文某系左胸部刀伤致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白大东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建某、王某圆、王某因被告人白大东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医疗费48085.91元、丧葬费26059.5元、亲友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0元,共计79145.41元。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大东因恋爱不成,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白大东犯罪动机卑劣、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其作案后得知他人报警,未离开案发现场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白大东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建某、王某圆、王某具状要求被告人白大东赔偿其医疗费48085.91元、丧葬费26059.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所提亲友处理后事误工费酌情考虑5000元。根据被告人白大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大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白大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建某、王某圆、王某经济损失七万九千一百四十五元四角零一分;

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白大东上诉及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2、医院未及时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白大东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3、白大东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白大东故意伤害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长乐坊派出所情况说明、警情明细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材料证明,2015年2月6日9时33分08秒,李淑某报警称。西安市碑林分局长乐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将伤者王文某及嫌疑人白大东(头部有伤)一起送到西安市医院进行救治。白大东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被民警带回长乐坊派出所进行审查,白大东供述了其持刀捅伤王文某的犯罪事实。2、证人李某甲证明,2015年2月6日8时许,她和妹妹李建某、外甥女王某圆在她妹妹家,这时白大东进到她妹妹家,白大东身上背了一个包,戴着帽子、口罩,一进屋就问她外甥女要手机,她就将她外甥女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出了屋门,她一出门就赶紧报警。等她回到她妹妹家里时,看见她妹夫王文某已经倒在了地上,身上都是血。3、证人王某圆证明,2014年春节后,她开始与白大东相处男女朋友,到10月份,她和家里人都觉得两人不合适,她提出分手,但白大东不愿意,一直纠缠她,在2014年底时,白大东将她骗出后,拿着刀和一矿泉水瓶自称装的是硫酸的白色液体胁迫她坐出租车到西三环,到一治安岗亭她才摆脱,从此以后她就一直躲着白大东。2015年2月6日6时许,白大东在她家门口转悠,还给她打电话,她没有接。9时许,白大东直接进到她家,当时家里有她妈李建某、她姨李淑某和她。白大东进门时背了一个咖啡色的书包,戴了一个帽子和口罩,还戴了一双黑色的皮手套,进到她家后口气很冲地问她要手机,当时她的手机在桌子上放着,白大东看见以后要抢手机,她姨把手机拿到了手里,白大东又问她姨要手机,她姨没有理,就直接出门了,家里只剩她和她妈。可能外面有谁报了警,白大东应该听见了,就将她家的菜刀拿起来,堵住门口,还把菜刀掰坏扔在桌子上。此时,她爸从外面回来了,白大东气势汹汹地堵着门,她爸推不开门,怕她妈和她有危险,就要白大东开门,白大东死活不开门。她爸强行推门,这时白大东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了一把刀,从里面直接拉开门拿着刀就刺向她爸上半身,紧接着她就看到她爸倒在了地上,身上都是血。她和她妈看见她爸被刺伤了,就赶紧上去拉开白大东,不让他继续伤害她爸,但白大东还是用刀一直来回刺人,她爸当时已经被刺倒在地,随后警察就来了。她与白大东无任何经济纠纷,白大东向她要的手机是自己花钱买的。刺伤她爸的刀不是她家的,她看见警察在她家的水池里将白大东刺伤她爸的那把刀找出来了。白大东头上的伤是怎么出现的,她不清楚,她没有看见她爸用什么东西打白大东的头,但白大东的头确实流血了。4、证人李某乙证明,2015年2月6日9时许,她和女儿王某圆、她姐李淑某在家刚起床,白大东就从外面进到房子里,进来就问她女儿要手机,她女儿不给,她姐就拿着王某圆的手机到房子外边去了,白大东见手机被拿走,情绪变的激动,顺手拿起她家里的菜刀继续问她女儿要手机。她丈夫王文某一直在门外敲门要进来,她在门口一直挡着没让他进来。她看到白大东拿菜刀后叫人打110报警,她丈夫进房子后说了白大东几句不好听的话,然后两个人就靠近打抱在一起,这时白大东拿出一把发亮的刀(大约有10厘米多长)捅到她丈夫的左肩上,她就和她女儿把他俩拉开后,她丈夫就倒在门口的地上了,她拉开她丈夫外衣的拉链发现毛衣上流了好多血,这时110出警民警到了,有人打120把她丈夫送到医院。她看见白大东在她丈夫肩部捅了一刀,肋部捅了一刀。她不知道她丈夫用什么东西打白大东,只看到她丈夫和白大东厮扯在一起,白大东把帽子拿下来时才看见头部有血。她丈夫是2015年2月6日10时左右被120送到医院进行抢救,7日11时左右医院宣布死亡,当时血还没有输完,医生告知血已经输不进去了,医生还给她说2月6日晚上人已停止呼吸了,只是呼吸机在那里呼吸的,因此她同医院签订了拒绝给她丈夫继续输血进行治疗的告知书。5、证人董某证明,2015年2月6日9时许,他在院内听到外边有吵闹声就到大门口,他看到王文某、李淑某在他租赁房内喊叫,他就过去问王文某啥事情,王文某说有人敲诈,并说已经给了1万块钱了。他走到房门口看到白大东和王文某的老婆、女儿在房子里说话,他就退出来问了王文某一些情况,不到两分钟,他和王文某听到房子里有响动,王文某就进房子了。他听见房子里面好像打起来了就去拉架,看见白大东和王文某在房子水池子边,厮扯着抱在一起,白大东靠着水池子,王文某在外边,王文某的老婆和女儿在旁边拉架,把两人拉开后,他把白大东拉到房子外边门口站着,抓着白大东的衣领怕白大东跑了,发现白大东的头上流血了。王文某出来后坐在门口的地上想躺下,王文某的老婆和女儿把王文某的外衣解开后发现衣服上有血,这时110出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拨打了120,120把王文某拉走。6、证人任某某证明,他是王文某的主治医生,他在进行了抢救手术后,2015年2月7日9时许让王文某的家属李建某在拒绝输血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当时患者王文某血红蛋白、血小板明显偏低,血压不稳定,病情很重,继续输血,病情好转的希望极小,他将情况向患者家属进行了说明,患者家属听后签了拒绝输血治疗告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中心现场位于西安市北火巷五金公司家属院的大门外、新庆巷街道的路南侧。该户的大门朝北开,大门为横向双开推拉式金属栅栏门,大门内是一宽约1米,长约4米的空间,与大门正对的位置向南有一木门,木门及门锁无明显异常,进入木门是一长方形房间,靠西侧墙由北向南依次是洗手池、木柜、电视柜、电冰箱、沙发,其中在洗手池的南侧木柜柜面上可见一滴落状血迹已提取,在洗手池中提取匕首一把。8、指认照片及说明证明,上诉人白大东对作案时所用刀具、发生打斗时的位置、发生打斗时门开的大小、掰断的菜刀、犯罪现场位置以及被害人王文某被捅伤后坐的地方进行了指认并予以确认。9、西安市医院诊断证明书、医嘱记录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王文某于2015年2月6日10时25分被送至西安医院救治,诊断为1、急性开放性胸部损伤;肺裂伤(左下肺)、皮肤裂伤(左胸部)、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缺血缺氧性脑病;左肩部皮肤裂伤伴肌腱、血管损伤修复术。14时55分急诊送手术室。2月7日上午死亡。10、尸检报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王文某尸表检验见左季肋部一“Y”形缝合创口,长度分别为16.0cm、4.0cm、4.0cm,其下可见一长3cm的斜形缝合创口;左上臂前侧上段至腋窝部可见一长8.5cm的横行缝合创口,深达肌层,其外侧可见一长1.0cm的缝合创口,双侧肘窝部和腕关节可见多处片状皮下出血。解剖检验见左胸部第6、7肋间一10.0cm长缝合创口;打开胸腔,左侧胸腔内可见800ml血性液体及血凝块,左肺下叶已被部分切除。用纱布提取死者王文某尸血送检。综合分析其死亡原因为左胸部刀伤致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王文某系左胸部刀伤致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11、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15)64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公安人员提取现场匕首上血迹和洗手池南侧柜子面上血迹同王文某血样送检,经DNA检验支持为王文某所留。12、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证明,被害人王文某之妻李建某2月7日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拒绝继续对被害人王文某输血治疗。1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证明,王文某的死亡后果与其家属签署的拒绝继续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之间无因果关系。14、上诉人白大东健康检查笔录、检查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2015年2月7日在碑林区看守所收押室对白大东进行健康检查,头顶部可见一2.0×1.0cm的损伤瘢痕,其余未见异常。鉴定意见为,白大东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5、庭审笔录证明,经白大东当庭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匕首及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提取的匕首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16、上诉人白大东供述,他和王某圆好了一年左右,后王某圆提出分手,理由是家人不同意,王某圆的母亲把他叫到家中把分手的事说清楚,还给了他1万元的分手费,但是他在感情上放不下王某圆。约在案发前一星期,他去王某圆上班的富鱼路鱼化汽车城找王某圆理论,争吵过程中发生了厮扯。他手里拿了一瓶矿泉水,告诉王某圆说他拿的是硫酸,王某圆问他是不是想用硫酸泼她,他问王某圆跟他分手的真实原因,王某圆不说,他就和王某圆一起乘出租车准备去他的住处再谈一谈,中途王某圆给出租车司机说他要用硫酸泼她,司机就不愿意拉他们了。他下车后,王某圆乘出租车回家了。2015年2月6日7时左右,他穿了一件蓝色羽绒服、灰色裤子、黑色皮鞋,戴灰色帽子、蓝色一次性口罩、黑色皮手套,背米黄色双肩包,拿一把家里用红色木质刀把的水果刀,来到了王某圆家门口,一直在门外徘徊。9时许,他没见王某圆出门上班就直接到王某圆家。进门后他想用王某圆的电话找王现男友杨康的手机号码,因杨之前在电话中骂过他。王某圆的姨拿走了电话并且出了门。他和王某圆的母亲发生了争吵,王某圆的母亲叫王某圆的姨报警,他怕随身带的刀被警察发现,就把刀藏在椅子里。后王某圆的父亲王文某回来了。为了阻止王文某进来,他就把刀拿出来去顶门,如果顶不住就朝外捅,他把门顶住后还有一点缝隙,他就通过缝隙向外捅了四五下,但是王文某还是把门推开了,手里的刀也被开门的惯性甩出了,王文某进来还打了他几下,他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他意识清醒后,就看见王某圆他哥把他抓住,并在门口看着他,过了一会儿,王文某就躺下了,他看见王文某前胸有血。这时120和警察也都来了,王文某被抬上了救护车,因为他头上也有伤,所以就一起去了医院。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大东因感情纠纷持匕首捅刺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对白大东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文某之女王某圆已明确提出与白大东终止恋爱关系,白大东仍然携带匕首到王某圆家里纠缠,并因此与王某圆之父王文某发生冲突,持匕首捅刺王文某身体,造成王文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害人王文某对本案引发并无责任;被害人王文某的死亡原因清楚,其死亡结果与白大东持匕首捅刺其身体具有刑法上明确的因果关系,医院对王文某的救治措施并无不当,白大东应对王文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白大东虽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意愿,但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自首情节,对其已予从轻处罚,所判刑罚罚当其罪。故白大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广文革

代理

审判员  魏桐轩

代理

审判员  余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