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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344号

李子军与皮明显、孟州市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子军,皮明显,孟州市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344号原告李子军,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皮明显,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孟州市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强,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军,职务:经理。

原告李子军诉被告皮明显、孟州市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子军诉称,2016年4月28日7时许,在307省道与葛村小堽村公路交叉路口,皮明显驾驶豫H×××××豫H×××××挂重型半挂车自南向北行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李子军驾驶豫G×××××轿车相撞,造成李子军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皮明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子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三被告却对原告拒绝赔偿。故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评估费、拖车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43386.5元,涉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军诉被告皮明显、孟州市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子军提供被告的住址错误,本院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子军的起诉。诉讼费885元,退还原告李子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