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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576号

原告柴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X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576号原告柴XX。被告陈XX。

原告柴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跃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