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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3106号

佘永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106号罪犯佘永刚,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冀刑一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1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佘永刚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佘永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