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国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川,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林、白光振,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淑敏,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曲周县,系张俊川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林、白光振,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国华、张俊川因与被上诉人韩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能仅依据银国华所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张俊川的刷卡记录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银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上诉人张俊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志平
审 判 员 宋世忠
代理
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琨 百度搜索“”